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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征收条例草案仍然在威胁着私人财产 – 私有土地产权研究
私有土地产权研究

1954年出生于北京,拥有中国、波兰、法国血统,是散文作家、土地专家、民间古城保护人士。著有《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一个蓝眼睛北京人的十年胡同保卫战》。从1997年夏天开始,因发现北京在大规模地拆除胡同,华新民开始向社会各界呼吁停止拆迁并对北京古城实行整体保护,并由此逐渐对土地制度和产权进行研究和传播。经常活跃于媒体和社交网络,发表土地制度与私人房地产权相关的言论和文章,从立法、行政、司法等层面积极呼吁各界对私人房产的尊重和保护。 被南方周末评为影响中国50位公共知识分子之一。

评析--征收条例草案仍然在威胁着私人财产

华新民华新民

国有土地上(应加:土地使用权征收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依据宪法和中国文物法,私人有权利拥有文物建筑,也有义务来保护它,因此这一项应取消.不能因为相关建筑被列为文物而剥夺房主人的私人财产权)、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这些房子大部分都仍是私人的,若是危房私人自己可以修(文革后没有清退的要继续清退),若只是旧房,我有住在旧房子里的权利,若有一天真需要翻修了,也要由我自己翻修,用不着别人代劳。)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这可不一定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反而经常是反公共利益的。看看这些年有多少挥霍民财建成的豪华政府办公用房吧)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当土地产权已经把强行收回之后,这以后的一切“正当”“公平”都是不可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和做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和土地产权的)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一个惩罚性的措施,千千万万的房主人犯了什么罪了?!对土地产权(土地使用权)应该是”征收”.而且应该与房屋征收同步进行,或只征收土地产权足以).

第十三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应该是有合法产权的房主人。在文革后老城里至今还有半数房主人(经租产和代管产的主人)没能回家,其产权被房管局擅自挪到自己的名下,号称“公房”,但没有任何合法变更的痕迹。这90%是指的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现在首先应该追查各地房管局篡改私人房屋档案的行为,否则一切无从谈起。今天在篡改祖产老主人的房案,明天也可以篡改任何人的房档)。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住宅建设属于商业开发,不应列在征收的范围内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否!即使被征收人都是真正的而非冒牌的产权人,这三分之二的人也没有权利决定那三分之一人的财产的命运。如确属于危房,独立院落可自己修缮,楼房可由业主共同集资雇佣建设单位修缮,不需要政府介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后面的第四十条与这一条是自相矛盾的(第四十条也是和整个立此法的目的是直接冲突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三)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

(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一条在颠覆立此条例的宗旨!事实上近年大部分城市的总体规划都是在大规模侵犯私产权的情况下做出来的,都是违法宪法和物权法的,必须立刻停止实施)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既然是非公共利益的商业开发,既然不属于征收范畴,怎么还要征收部门的批准?太荒唐了。商业开发的土地应该是由原产权人自愿转让的,同意转让之后才谈得上报政府批准,而且当然不是政府的征收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是买卖合同,不是拆迁补偿协议!)。

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954年出生于北京,拥有中国、波兰、法国血统,是散文作家、土地专家、民间古城保护人士。著有《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一个蓝眼睛北京人的十年胡同保卫战》。从1997年夏天开始,因发现北京在大规模地拆除胡同,华新民开始向社会各界呼吁停止拆迁并对北京古城实行整体保护,并由此逐渐对土地制度和产权进行研究和传播。经常活跃于媒体和社交网络,发表土地制度与私人房地产权相关的言论和文章,从立法、行政、司法等层面积极呼吁各界对私人房产的尊重和保护。 被南方周末评为影响中国50位公共知识分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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