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产权研究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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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3月27日)〔82〕城发房字77号

各省、市、自治区城建局、湖南、江西、四川、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建委,北京、上海、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现将《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建国以来,各城市在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以及健全基础资料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自五十年代后期起,不少城市一度放松了这项 工作,特别是经过十年浩劫,产权产籍管理工作遭到严重破坏,机构撒销,档案资料散失,登记制度废弛,产权不明,产籍不清,产权纠分日益增多,亟待整顿、恢复和加强。搞好城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要把城市房地产产权产籍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定期讨论产权产籍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力争在三、五年内把城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和登记工作基本搞完,做到产权清楚,档案资料完整,图、卡、帐与实际状况相符,使房地产产权产籍工作逐步走上健全的轨道。

关于城市(镇)房地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房屋和土地的产权、产籍管理是城市房地产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根据宪法规定精神,我国城市房屋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所有制。应加强房屋和土地产权、产籍管理,认真审查确认产权归属,依法保护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建设和管理好城市,更好地为四化服务。为此,对城镇房屋和土地的产权和产籍管理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审查、确认房屋土地所有权

1.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对城市房屋产权、产籍,必须依照法律,法令的有关规定和可靠的证据及档案资料进行清理,并应建立健全必要的审批手续和制度。

2.国有房产,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国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授权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管理国有房产。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对国有房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国有房产不受损失的义务。授权单位转移国有房产时,必须征得上级主管机关的同意并经当地房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城市房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直管的国有房产,由城市房管机关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代表国家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3.集体所有房产,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的房产。集体组织依法享有本组织所有房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4.私有房产,是公民个人的房产,受到国家的保护,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5.对外国政府、企业、个人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的房产产权的审查确认工作,由专门法规另行规定。

6.城市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确认产权,区别各种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状况,进行土地普查登记,并建立产籍资料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房屋土地产权登记制度

1.城市房管机关是各城市人民政府主管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的政权机构。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均须到当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所有证(国有房地产所有证的发放办法将另行规定)。遇有房屋的产权转移或变更(包括扩建、拆除等)以及新建、增新时,也必须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2房地产所有证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产权所有者应按规定期限申办产权登记,对于拖延不办者,可采取经济或行政手段,给予必要的处理。对于产权纠纷、侵权产权等行为,由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三、加强房屋土地产权档案管理,健全基础资料

1产权档案是审查、确认产权的重要依据。掌握基础资料是搞好产权管理工作的必要手段。各城市房管机关,应建立健全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文字记载,保管好有关产权文件,搞好产地产平面图、账、卡等基础资料,掌握变动情况。准确及时提供各项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

2.房管机关统一管理的国有房产,更应加强产业管理,在清查房屋数量、质量、设备、基地、附属物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变动情况,保护统管房屋固定资产的完整,防止人为破坏,任意拆改其他侵害国有房产现象,防止漏接、漏管、漏租。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

1.搞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要把城市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列人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2.各城市房管机关应迅速建立健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干部,还必须建立一支与任务适应的事业性质的测绘队伍,并保持机构人员的相对稳定。所需经费除依靠收取的手续费、登记费外,不足部分商请地方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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